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姚朝霞,李刚,张立明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刚、张立明:本院受理原告姚朝霞与被告李刚、张立明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在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10日10点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