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姜永芹,蔡伟志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302民初4599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蔡伟志:本院受理姜永芹诉蔡伟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302民初4599号民事判决书,该案本院判决:蔡伟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姜永芹借款35000元;驳回姜永芹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