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林建财,何国勇,何玲玲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何国勇、何玲玲:本院受理原告林建财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何国勇、何玲玲立即偿还给林建财借款45000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1.5%计算利息;2.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何国勇、何玲玲承担。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三个规定告知书及原告方提供的证据。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案件审理。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