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姚占江,姚峰,牛海军,李武全,李文勇,李志兵,郑秀斌, 宁夏嘉祺隆冶金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武全、李文勇、李志兵、郑秀斌: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嘉祺隆冶金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姚占江、姚峰与被告牛海军、李武全、李文勇、李志兵、郑秀斌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确认2013年4月20日原告宁夏嘉祺隆冶金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姚占江、姚峰与牛海军、李武全、李文勇签订的《转让合同书》合法有效;2.被告立即协助原告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事宜;3.被告向原告支付转让款260万元,并以26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9%(三至五年的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4年3月27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