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梅,刘兴福,马超,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抚养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马超:本院受理原告杨梅与被告刘兴福、马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刘兴福、马超赔偿杨梅各项损失暂计89418.65元(医疗费13157.17元、外购药费7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营养费1500元、护理费8297元、误工费12430元、残疾赔偿金19856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9540.2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交通费638.2元、病案费34元,最终以实际鉴定结果为依据主张);2.判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在保险承保范围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同时,原告申请对其耳部伤情的伤残等级、营养期、误工期、护理期进行司法鉴定,本院予以准许。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商事案件庭审程序中当事人须知、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及参加选择司法鉴定机构通知书各一份。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现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2年4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交通法庭(西夏区交警一大队)201室对检材进行质证并选定鉴定机构。如逾期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将采取随机选择方式确定司法鉴定机构。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