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殷学文,马宁香,韩金明,刘小美,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湖支行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内容
韩金明、刘小美: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湖支行与被告殷学文、马宁香、韩金明、刘小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提醒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人民检察院诉讼监督指南、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殷学文、马宁香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息4042144.27元(截至2021年1月8日,本299999元,利息及罚息1042145.27元,此后利息及罚息按合同约定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如不能还款,则对被告韩金明、刘小美提供的抵押物进行处置,所得价款由原告优先受偿;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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