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高勇,赵永萍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永萍:本院受理原告高勇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7600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本金37600元为计算基数,自逾期还款之日2020年7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于本院西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