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蕊,刘建军,李花宁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建军、李花宁:本院受理的原告张蕊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7000元,支付违约金18986元(暂计算至2021年8月25日,后续违约金按照年利率15.4%继续主张至实际还款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和审判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东四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