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安徽宁通塑业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宏阳塑业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安徽宁通塑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宏阳塑业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单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地上附着物转让协议》,并要求你单位赔偿各项损失1032715元。因向你单位住所地送达未果,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乌衣第四法庭(滁州市南谯区乌衣镇)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本院审理;逾期不出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