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传玲,张桂英,徐相成,徐珊,刘海洋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海洋:本院受理原告赵传玲、张桂英、徐相成、徐珊诉被告刘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换程序裁定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