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高华,柴伟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晋0882民初4102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山西省运城市河津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柴伟:本院受理原告高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晋0882民初41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柴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高华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3.7%计算,自2021年12月8日起付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高华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