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树斌,雷俊萍,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晋0702民6723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树斌、雷俊萍:本院对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与被告王树斌、被告雷俊萍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晋0702民67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王树斌与被告雷俊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代偿款49365.9元、保险费2759.69元、截至2021年4月1日的违约金6689.48元,并支付以52125.59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从2021年4月2日起至全部清偿完毕止的违约金;2.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3.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案件受理费1337元,减半收取668.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负担33.5元,被告王树斌、雷俊萍共同负担635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