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磊,王贺龙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闽0213民初3104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贺龙: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磊与被告王贺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购买设备款1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6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采用民事诉讼法第七章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213民初3104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案件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