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姜厚胜,栾玉玲,许波,姜萌,,阎胜斌, 营口五洋物流有限公司 ,瓦房店市三利泰商贸有限公司 ,特安道路运输服务(营口)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公司 ,梁山昌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营口骏达物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公司、瓦房店市三利泰商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特安道路运输服务(营口)有限公司、营口五洋物流有限公司、梁山昌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营口骏达物流有限公司、阎胜斌:本院受理原告姜厚胜、栾玉玲、许波、姜萌与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