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姜厚胜,栾玉玲,许波,姜萌,,阎胜斌, 营口五洋物流有限公司瓦房店市三利泰商贸有限公司特安道路运输服务(营口)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公司梁山昌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营口骏达物流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告人
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内容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公司、瓦房店市三利泰商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特安道路运输服务(营口)有限公司、营口五洋物流有限公司、梁山昌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营口骏达物流有限公司、阎胜斌:本院受理原告姜厚胜、栾玉玲、许波、姜萌与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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