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肖雄,高永全,朱峰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高永全、朱峰:本院受理的原告肖雄与被告高永全、朱峰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肖雄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7200元以及利息(以1672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的标准,自起诉之日起支付至清偿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高永全立即返还快递包装费5000元以及利息(以5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的标准,自起诉之日起支付至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