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管理人,安徽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兰杰, 凤阳县长发矿业有限公司凤阳县远东石英砂有限公司安徽蓝翔节能玻璃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破产文书
案号
(2018)皖1502破5号-4,(2020)皖15破1号,(2018)皖1502破5-7号
案由
公司合并纠纷
公告人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内容
本院根据安徽蓝翔节能玻璃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于2019年11月7日作出(2018)皖1502破5号-4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安徽蓝翔节能玻璃有限公司管理人对安徽蓝翔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与凤阳县长发矿业有限公司合并破产清算的申请。裁定作出后,债权人安徽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凤阳县远东石英砂有限公司、凤阳县长发矿业有限公司、兰杰不服本院(2018)皖1502破5号-4民事裁定,向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2022年1月26日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皖15破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安徽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凤阳县远东石英砂有限公司、凤阳县长发矿业有限公司、兰杰的复议申请,维持本院(2018)皖1502破5号-4民事裁定。据此,本院于2022年3月4日作出(2018)皖1502破5-7号决定书,指定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为安徽蓝翔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与凤阳县长发矿业有限公司合并破产清算管理人。凤阳县长发矿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凤阳县长发矿业有限公司管理人(邮寄地址:安徽省六安市梅山南路1066号英锐律师楼,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237000,联系人:张世富,联系电话18712357616)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凤阳县长发矿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凤阳县长发矿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因受疫情影响本院定于2022年6月20日上午9时整采用网络视频直播形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债权申报或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当在债权申报时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及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特此公告
刊登日期
2022-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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