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范敏玲,董凌,周继成,董凌言, 兰州锦润达商贸有限公司 ,甘肃西部华银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甘0102民初896号,青(2017)西宁市不动产证明第0027126号,青(2017)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兰州锦润达商贸有限公司、范敏玲、董凌、周继成:本院受理(2021)甘0102民初896号原告甘肃西部华银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锦润达商贸有限公司、范敏玲、董凌、周继成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我院诉称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兰州锦润达商贸有限公司和被告范敏玲共同向原告偿还代偿款776653元、利息20985元(按照年利率24%计算暂计算至2018年6月4日实际计算至全部付清为止)、律师费43000元;以上共计840638元。2、依法判令董凌言、周继成对被告兰州锦润达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依法对被告董凌言提供的抵押财产:位于西宁市城北区祁连路858号1号楼1单元1152室(不动产登记证明号:青(2017)西宁市不动产证明第0027126号)和位于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团结桥路200号2号楼4单元412室(不动产登记证明号:青(2017)西宁市不动产证明第0027099号)进行拍卖、变卖以优先偿还原告的债权;4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共同承担。本院已穷尽查找手段,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授权委托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简转普)。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公告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三庭13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