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曹永印,张瑞润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2)皖1623民初158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瑞润:本院受理原告曹永印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皖1623民初1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主要判决为“一、被告张瑞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曹永印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二、被告张瑞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曹永印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三、被告张瑞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曹永印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1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18%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其余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2%计算至清结之日止);四、驳回原告曹永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47元,由被告张瑞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