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房程鹏,PHOUVILONE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离婚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PHOUVILONE:本院受理原告房程鹏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诉讼费由原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9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天门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