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斌,谭光珍,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桥西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辽0711民初47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斌、谭光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桥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2)辽0711民初4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次日起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院审理。本案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点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