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霍林华,王芳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皖0603民初5332号,淮房改私产字第000551号 |
案由 |
离婚后财产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芳:本院受理的原告霍林华与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603民初53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位于淮北市相山区相阳路198号市啤酒厂B-7幢406室(房屋所有权证:淮房改私产字第000551号)房屋产权归原告霍林华所有,被告王芳协助原告霍林华办理该房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被告王芳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