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霍林华,王芳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皖0603民初5332号,淮房改私产字第000551号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公告人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内容
王芳:本院受理的原告霍林华与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603民初53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位于淮北市相山区相阳路198号市啤酒厂B-7幢406室(房屋所有权证:淮房改私产字第000551号)房屋产权归原告霍林华所有,被告王芳协助原告霍林华办理该房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被告王芳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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