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丽华,刘权,王丽华, 辽阳达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丽华:本院受理原告辽阳达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丽华、刘权、王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权利义务、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