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苏锦艺,金明,韩坤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金明、韩坤:本院受理原告苏锦艺诉被告金明、韩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人民法院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朝阳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