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穆建新,朱秋梅, 平定县昌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2)晋0321执186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山西省阳泉市平定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穆建新、朱秋梅: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平定县昌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穆建新、朱秋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你们)公告送达(2022)晋0321执186号执行通知书及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责令你(你们)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如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予以罚款、拘留。如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你们纳入失信人名单。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