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海兵,陈丽云,王烨鑫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213民初1491号 |
案由 |
抚养费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丽云:原告王海兵与被告陈丽云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213民初14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1.准许王海兵与陈丽云离婚;2.离婚后,婚生子王烨鑫跟随王海兵生活,抚养费由王海兵自行承担。案件受理费245元,由陈丽云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未上诉,应在本案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案件受理费245元,由陈丽云负担),未在该期限内交纳的将依法移送强制执行。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