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赖伟斌,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赖伟斌: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与被告赖伟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相关证据及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点(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巷口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