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顺华,顾小伟, 江苏地基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顾小伟、江苏地基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陈顺华诉你们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生效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界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