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波,张强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北流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强:本院受理原告李波与被告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书、公民代理须知、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各1份。原告请求判决: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还清借款贰万元(¥20000元)。同时,判令被告以20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息给原告(计息时间从原告起诉之日起,计至被告还清所借本金及利息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4月29日9: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