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黄辉,李国婷,李国明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502民初5813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国婷、李国明:本院受理原告黄辉诉被告李国婷、李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作出一审判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502民初58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国婷向原告黄辉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均以7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8年8月31日起计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2021年8月公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自2020年8月20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二、驳回原告黄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9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李国婷负担(该费用原告黄辉已预交,被告李国婷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黄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于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