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夏栩鸥,第三人-范燕,韩一和, 南宁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南宁市冠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龙之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桂0107民初19223号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范燕、广西龙之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南宁市冠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桂0107民初19223号原告夏栩鸥诉被告南宁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范燕、韩一和、广西龙之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南宁市冠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公民代理告知书、公民代理承诺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18日下午15时20分在本院(南宁市相贤路9号)第十三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你如期不到庭,则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