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张浩,第三人-, 桂林汇荣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桂0312民初7340号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公告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内容
张浩:本院受理原告桂林汇荣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浩、第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因你不在户籍登记的住址居住,经常居住地不详且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312民初73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告桂林汇荣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浩于2017年9月12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6365)及附件一、二、三、四、五;二、被告张浩应协助原告桂林汇荣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办理撤销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6365)及附件一、二、三、四、五的合同备案登记手续;三、被告张浩应协助原告桂林汇荣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办理撤销涉案房屋即坐落于临桂县临桂镇世纪大道西路二比侧汇荣·桂林桂林A区星玺8幢2单元17层02号的不动产预告登记手续;四、原告桂林汇荣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应返还购房款116856元给被告张浩;五、原告桂林汇荣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应返还按揭贷款本金67006.29元给被告张浩;六、被告张浩应支付违约金77371.2元给原告桂林汇荣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七、被告张浩应赔偿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律师代理费17110元给原告桂林汇荣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八、被告张浩应赔偿因本案申请财产保全支出的保险费1000元给原告桂林汇荣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同时,案件受理费7103元,诉讼保全费2454元,公告费1420元,合计10977元。由被告张浩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103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2163010400014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期满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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