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荣华, 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103民初16010号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荣华:本院受理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荣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103民初160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荣华赔偿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36000元;二、驳回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王荣华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