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胡一定,刘柳艳, 兰山区吉慧食品经营店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102民初8208号 |
案由 |
产品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兰山区吉慧食品经营店、刘柳艳:本院受理原告胡一定与被告兰山区吉慧食品经营店、刘柳艳产品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102民初82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兰山区吉慧食品经营店向原告胡一定返还购物款4950元,原告胡一定向被告兰山区吉慧食品经营店退回所购涉案“虫草强肾王”产品,在原告胡一定未退回所购涉案产品前,被告兰山区吉慧食品经营店无需向原告胡一定返还购物款;二、被告兰山区吉慧食品经营店向原告胡一定支付赔偿金49500元;三、驳回原告胡一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62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兰山区吉慧食品经营店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费,逾期不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