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黄剑峤,卢施予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312民初10334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卢施予:本院受理原告黄剑峤与被告卢施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因你不在户籍登记的住址居住,且经常居住地不详并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312民初103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卢施予应归还借款8万元给原告黄剑峤。同时,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360元。由被告卢施予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2163010400014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期满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