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莫玲燕,第三人-韦香团, 柳州建达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桂0204民初615号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韦香团:本院受理(2022)桂0204民初615号原告莫玲燕诉被告柳州建达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韦香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权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证据、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