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朱发可,林玉芳,黄礼忠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1103民初2888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林玉芳、黄礼忠:本院受理原告朱发可与被告林玉芳、黄礼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1103民初28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黄礼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发可借款600000元及支付利息(以6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被告黄礼忠、林玉芳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1571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217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黄礼忠、林玉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