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莫小龙,林展雄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桂0923民初5011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人民法院
内容
林展雄:本院受理原告莫小龙诉被告林展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桂0923民初5011号,因用公告以外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的民事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92000元给原告;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以92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12日起计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暂计至2021年10月12日的利息为138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4月25日10时30分在本院附城人民法庭一楼大审判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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