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吴庆启,曾文燕, 北海金癸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桂0502民初5259号
案由
同业拆借纠纷
公告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内容
曾文燕:(2021)桂0502民初5259号原告北海金癸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吴庆启、曾文燕追偿权纠纷一案已依法作出判决书。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庆启、曾文燕向原告北海金癸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垫付的按揭贷款109423.59元;二、被告吴庆启、曾文燕向原告北海金癸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利息以109423.5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8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北海金癸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42元,公告费260元,共计2902元由被告吴庆启、曾文燕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2-03-10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