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庆启,曾文燕, 北海金癸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502民初5259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曾文燕:(2021)桂0502民初5259号原告北海金癸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吴庆启、曾文燕追偿权纠纷一案已依法作出判决书。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庆启、曾文燕向原告北海金癸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垫付的按揭贷款109423.59元;二、被告吴庆启、曾文燕向原告北海金癸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利息以109423.5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8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北海金癸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42元,公告费260元,共计2902元由被告吴庆启、曾文燕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