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红山, 柳州市城中区惊湃酒吧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202民初3953号 |
案由 |
劳动争议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红山:原告柳州市城中区惊湃酒吧诉你关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202民初39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原告柳州市城中区惊湃酒吧与被告张红山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3月11日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柳州市城中区惊湃酒吧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天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