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韦福秀,袁智勇, 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四川省港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百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桂0123民初32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隆安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袁智勇:本院受理原告韦福秀与被告袁智勇、四川省港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广西百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2)桂0123民初3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三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隆安县人民法院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