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韦福秀,袁智勇, 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四川省港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百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2)桂0123民初32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公告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隆安县人民法院
内容
袁智勇:本院受理原告韦福秀与被告袁智勇、四川省港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广西百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2)桂0123民初3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三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隆安县人民法院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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