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苗红阳,许斌,李景昆, 河北保秦交通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河北保秦交通服务有限公司、许斌、李景昆:本院在执行苗红阳与河北保秦交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苗红阳向本院申请执行异议,请求追加许斌、李景昆为被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副本、听证传票及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十五法庭进行听证,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