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伟,邹华,第三人-马建忠, 湖南鸿昌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云0724民初475号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邹华:本院受理原告王伟诉被告湖南鸿昌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和你及第三人马建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0724民初47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