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只音,任虎,张东晓,李闯,李春芝,刘艳平,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凌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18)辽0293民初2708号 |
案由 |
其他民事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只音、任虎、张东晓、李闯、李春芝、刘艳平:本院受理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凌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只音、任虎、张东晓、李闯、李春芝、刘艳平申请执行人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调解建议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判令追加被告只音、任虎、张东晓、李闯、李春芝、刘艳平为被执行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2018)辽0293民初270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债务(房屋租金779477.3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555元)承担补偿清偿责任。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