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桂荣,金岩,张丽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辽0211民初13322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金岩、张丽:本院已受理原告李桂荣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辽0211民初1332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要点:被告金岩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1212336.33元(自2018年12月11日暂计算至2021年8月20日,实际利息以偿还日为准,本息合计3212336.33元);2、依法判令被告张丽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7号法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