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银举,唐晓光,第三人-仇军岐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唐晓光:本院受理原告张银举诉你与第三人仇军岐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