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委育军,王利,许杰,李建民, 甘肃民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甘0621民初2528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建民:本院受理原告甘肃民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委育军、王利、许杰、李建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甘0621民初25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委育军、王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甘肃民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257302.5元(算至2021年8月20日),并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962%承担自2021年8月2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许杰、李建民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16116元,由被告委育军、王利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西坝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