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绍敏,沈古彬,沈欣瑶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黔0302民初18498号 |
案由 |
抚养费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沈古彬:本院受理原告李绍敏与被告沈古彬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1)黔0302民初18498号民事判决书。因查找不到你的下落,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黔0302民初184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绍敏与被告沈古彬离婚;二、原告李绍敏与被告沈古彬的婚生女沈欣瑶由原告李绍敏抚养,被告沈古彬于本判决生效当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沈欣瑶抚养费1000元,至沈欣瑶年满十八周岁时止;三、驳回原告李绍敏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院A栋505办公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在上诉期满后的七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