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杨俊,黄维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2)黔0302民初1770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公告人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内容
黄维:本院受理(2022)黔0302民初1770号原告杨俊与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赔付原告德龙车后处理器购买费及其他费用,价值190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程序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25日上午10时在本院机关第23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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