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俊,黄维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黔0302民初1770号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黄维:本院受理(2022)黔0302民初1770号原告杨俊与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赔付原告德龙车后处理器购买费及其他费用,价值190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程序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25日上午10时在本院机关第23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