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吕建国,罗福松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黔0327民初3793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罗福松:本院受理原告吕建国诉被告罗福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黔0327民初3793号],吕建国的诉讼请求:1.判决罗福松向吕建国支付借款30000元,6年利息,年利息18%,共计32400元;2.本案诉讼费由罗福松承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期限内如不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