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唐榕志, 曲靖市麒麟区盛凯百货经营部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云0302民初7540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唐榕志:本院受理原告曲靖市麒麟区盛凯百货经营部诉唐榕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由被告唐榕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曲靖市麒麟区盛凯百货经营部货款8800.00元;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唐榕志承担。因无法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云0302民初754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